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是什么,交通肇事罪怎么判
一、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是什么?
1、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這里是指公路、水上和城市的交通運輸,不包括鐵路和空中的交通運輸,因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分別對鐵路職工和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和重大飛行事故作了專門規定。這些交通運輸活動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就會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2、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主要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管理方法的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章,包括違反有關交通規則,違反操作規程等規定。例如,汽車司機不準酒后開車,不準把車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不準超速、超寬、超載行車,不準強行超車;火車司機在駕駛火車時必須認真瞭望,通過道口要鳴笛示警,扳道員必須按時扳道岔,信號員必須發準信號,調度員必須調對路線等,船長不得擅離職守,不行疏忽大意,舵手必須正確操作,不得偏離航線等。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也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如汽車、電車、火車的司機,輪船上的船長、大副、二副、引水員、舵手等;也包括非交通運輸 員,如非司機開汽車、電車、以及騎摩托車、騎自行車、趕馬車的,在從事運輸工作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主要是指行為人對危害后果的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如酒后開車、強行超開、超速行駛等。但他對于發生交通肇事的嚴重后果則是過失的心理態度,即行為人沒有預見可能發生嚴重后果,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交通肇事的嚴重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構成其他犯罪了。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判?
我國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從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法律基礎,“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是構成該罪的結果條件。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事故及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目前尚無法規可循。作為過失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交通肇事行為,其社會危害程度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員傷亡情況,二是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數額。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情節標準,應從這兩方面來確定:
(一)以傷亡人數來確定犯罪情節標準。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屬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視為情節特別惡劣。這個標準雖然具體、明了,但對一次事故造成重傷人數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傷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參照這一規定處理時,只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顯然量刑過輕,與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不符。因此,筆者建議,將交通肇事罪情節標準中的傷亡人數修改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的,視為情節特別惡劣。這樣規定就與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銜接和協調起來,以體現執法的嚴肅性。
(二)以財產損失數額來確定犯罪情節標準。
1、“重大公私財產損失”是客觀上造成的損害還是不能賠償的數額。犯罪的本質特征是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這種社會危害性包括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行為的客觀危害性。客觀危害性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質的損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結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該罪所要求的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就可成立該罪。無論行為人對此客觀損害有無賠償能力都不影響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即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才能成立本罪。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包括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行為只要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后果,就構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財產損失,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按 3-6 萬元計算的。而《解釋》第二條卻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造成公共或者私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3O萬元以上。”但是刑法第133條從未把不能賠償數額的多少作為本罪成立的犯罪構成的一個要件。可見《解釋》修改了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另外,我國刑法第4條明文規定:“對任何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被稱之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其具體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不論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職業性質、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如何,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一律平等地適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一原則要求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要堅持這一原則,所以享有法律解釋權的最高法院在解釋法律時也要堅持此項基本原則。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解釋》將造成公共或者私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3O萬元以上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之一,理由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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