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有哪些證據,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收集證據
一、交通事故中有哪些證據
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責任認定及處理都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通過調查、收集、運用證據來實現。所謂證據就是指能證明事故事實的一切客觀真實的材料。交通事故中的證據分為以下七種:
1、物證。物證是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它是以客觀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來起證明作用的。如交通事故中的當事車輛,在車輛上的撞擊痕跡,道路上的制動拖印以及劃痕等,都是物證。
2、書證。書證是指能夠證明交通事故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的。如駕駛員的駕駛證、提貨單、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有關信件等都屬于書證。
3、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親眼目睹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就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向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
4、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包括駕駛人員、受傷人員和其他有關當事人。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敘說自己在發生事故時的經過或者申辯自己有無責任及為自己辯護等。
5、鑒定結論。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交通事故中某些專門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意見。通過鑒定結論,對于鑒別物證、書證的真偽、性質,確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的證明效力如何,認定當事人及發生事故的車輛等,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6、勘驗檢查筆錄。交通事故處理人員對交通事故現場、車輛、人員等進行檢查后所制作的各種記錄,是調查、檢查過程、方法和檢查結果的文字記錄,這些記錄是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7、視聽資料。可用來證明交通事故事實的錄音、錄像、磁盤等視聽(音像)資料。
二、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收集證據
當事人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提供交通事故證據。當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固定停車位置和地面痕跡
應當在車內工具箱中配備粉筆或石筆,一旦發生事故,可用來勾畫、固定停車位置和地面上的一些痕跡。
(1)固定機動車停車位置。用粉筆或石筆在機動車每個車輪外延中心垂直于地面上勾畫“T”型線。
(2)固定非機動車停車位置。非機動車發生事故后一般向某側倒地,可沿其車輪的外沿勾畫半個弧形線即可,同時在弧形線外邊分別用“前”、“后”二字注明其前輪和后輪。
(3)固定制動印痕。一般可在某條制動印痕的起點處,將印痕的起點和寬度用“「”型線勾畫出來。
(4)固定劃痕。非機動車倒地時一般會在地面上留下腳蹬頭或車輪軸頭與地面產生的條狀痕跡,我們只需沿可見的痕跡起點至終點勾畫處條狀線即可。
(5)固定人體倒地的位置。有些事故中,騎車人或行人發生事故后會倒臥于地面,我們在組織搶救之前,最好將其頭部和雙腳的位置勾畫出來。在此提示:如果人員受傷程度為輕傷以上,最好不要“私了”,應當立即報警。
2、拍攝現場照片
發生事故后,如果條件允許,可用隨身攜帶的照相機或有拍攝功能的手機拍攝一些現場照片,比如:現場的全景照片;車輛單獨的整體照片;各種痕跡對應情況的照片等。現場照片是最直接、最形象、最有說服力的證據,下面介紹幾種實用的拍攝方法。
(1)拍攝現場全貌。主要反映整個現場范圍以內的具體形態。拍攝時最好相向拍攝,即:以事故現場的車輛為拍攝中心,從相反的兩個方向往現場中心進行等距離的拍攝。
(2)拍攝現場局部。也稱現場重點部位攝影,是在較近距離拍攝事故現場中心、局部痕跡的位置及與有關物體之間的關系。照片主要反映:兩車接觸部位嵌合的情況與車輛的某一側、剎車痕跡、散落物離某條車道線或路邊的距離。
(3)拍攝痕跡和損壞部位。也稱細目攝影或痕跡攝影,它是采用近距拍攝路面、車輛、人體衣著痕跡特征的一種方式,重點要反映痕跡的形狀、特征、大小、受力方向等。拍攝時,照相機的鏡頭要與被攝體相垂直(提示:應當按照 “二者對應”中講的“承痕體”和“造痕體”關系內容對應拍攝痕跡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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