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都可以要求哪些賠償,交通事故如何起訴
一、交通事故都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1、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致殘賠償項目和標準: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死亡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1中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遭受精神損害項目和標準:賠償權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如何起訴
選擇起訴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是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可以從方便訴訟節約訴訟成本的角度選擇離自己近的法院管轄,并兼顧各地法院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人均純收入的統計金額,來選擇管轄法院,盡量懸著發達地區的法院關系。
起訴時間: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96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原168條)
什么時間提起訴訟是有技巧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所依據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可見,同樣一個案件在2010年6月份起訴和在2007年1月份起訴所得到的判決結果很可能是不一樣的。因為所適用的統計數據不同。往往越往后越高。提起訴訟時還要充分考慮是否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出臺,該法律或解釋對我方訴訟是否有利。不過,一定要注意,以上兩點都必須在保證時效的前提下進行。
起訴所需材料:
(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并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三)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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