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肇事逃逸,逃逸致人死亡的如何認定
一、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肇事逃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發生事故后,事故車輛駕駛人為了及時搶救傷者,用事故車輛將傷者送往醫院搶救,并及時報案聽候處理的。
2、發生事故后,事故車輛駕駛人將傷者送往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而暫時離開醫院,但是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及時報案聽候處理的。
3、發生事故后,事故車輛駕駛人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離開現場,但沒有脫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效控制的。
4、發生事故后,事故車輛駕駛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發生事故。
5、發生事故后,有證據證明事故車輛駕駛人因現實的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離開現場,并及時報案聽候處理的。
6、車輛駕駛人在現場勘查以后,事故進入后續調查取證階段藏匿的,在事故責任認定中不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如何認定
“因逃逸而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肇事以后,不履行救助義務,棄被害人于不顧,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致使被害人因沒有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肇事后,并且要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已經發生了交通事故且撞了人。如果行為人有證據證明并不知道自己撞了人,且經查證屬實,則不能以“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節予以量刑。是否有證據證明,既不能以肇事者本人所述為依據,也不能由辦案人員盲目判斷為標準,而應當周密調查,綜合判斷,在把握上應有嚴格的尺度和標準。
2、被害人的死亡與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之間存在著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的死亡僅僅是由于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責任或者救助義務,不及時搶救而駕車逃跑的逃逸行為造成的。
3、被害人死亡是由于逃逸行為而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除交通行為導致外,未介入其它的因果關系和條件。如果介入其它的加害行為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則不屬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圍之列。如行為人肇事致他人重傷而逃逸,被撞者被他人送至醫院搶救,但由于醫生的玩忽職守出現醫療事故致使被撞者死亡,或搶救期間因其他意外導致死亡的,或者行為人肇事致他人重傷后,為逃避罪責開車將被害人移到偏僻處甚至將被害人軋死后又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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