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的條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
一、交通事故認定的條件
(1)須機動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事故
這里的道路,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路,而是專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場所、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即通常所說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鄉村可供機動車通行的便道、機耕道、通向單位或單位內部停車場的叉道、單位內部有公共使用性質的通道也包括在內。但單位內部使用的通道和停車場不包括在內。
(2)須是機動車輛事故
所謂機動車輛事故,是指發生在機動車輛之間、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之間以及機動車輛與其他道路使用人之間所發生的相撞事故。這里的機動車輛,是指陸上機動車輛,包括各種轎車、卡車、公共汽車、無軌電車、裝載車、摩托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及拖拉機,但火車、有軌電車、纜車等不包括在內。這一特點不同于德國對有軌電車以時速為標準區別對待的規定,也不同于日本排除靠架線運行的無軌電車的規定。如屬非機動車輛在道路上造成交通事故,如自行車之間、自行車撞傷行人等都不屬道路交通事故。
(3)須是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
機動車輛只有在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事故,才構成道路交通事故。這里的使用,是指機動車輛處于運動狀態,包括機動車輛從起動到停車為止的全過程,起動、行使、轉彎、倒車、剎車都包括在內。機動車輛在非運行狀態所發生的事故,不屬道路交通事故。如機動車輛與正在停放的機動車輛相撞,就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
(4)須給受害人造成損害
道路交通事故以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為必要條件,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對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的范圍,在理論與實務上存在不同認識。有學者認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僅限于人身損害,而不包括物件損害,至于機動車事故造成的物件損害應依民法通則第106條處理。該觀點值得商榷,筆者認為道路交通事故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既包括人身損害,也包括財產損害。財產損害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如果對人身損害通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解決,而財產損害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5)交通事故須與受害人所致損害間有因果關系
交通事故是機動車以與他人碰撞等接觸方式造成他人損害的,對人身及財產損害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對非接觸所致損害,具備相當因果關系即可,如無因果關系,機動車供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中,具備如下事由,可免除機動車供有人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其一,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損害。受害人的故意行為,是造成損害的根本原因,應自己承擔后果。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的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其二,非機動車或行人進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身損害。高速公路是封閉的機動車高速運行道路,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進入,如果非機動車或行人擅自進入高速公路與機動車相撞,所受損害應自己負責。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
(四)、安全原則
(五)、結果責任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確定該原則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第一、技術認定的客觀性。
第二、增強交通參與者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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